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,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?
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,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?
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,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,其犯罪构成包含多个关键要素。
从主体看,一般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。在主观方面,必须是故意为之,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,仍积极为之。比如,某些人出于寻求刺激、满足不良欲望等目的,有意拉拢未成年人参与此类活动。
客观上,表现为实施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。“引诱” 方式多样,像言语劝说、物质诱惑等。“聚众淫乱” 指三人以上(包括三人)参与的淫乱活动。而该罪的客体,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。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,参与此类活动会对其造成极大伤害,扭曲价值观、影响心理健康成长。只要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,就会被认定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,依法受到法律严惩,以此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侵害,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。